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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將于今年6月實施新的食品標示法

       日期:2015-03-23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177    評論:0    

      日本的食品標示制度將在今年出現重大變革。日本現行的食品標示法令相當復雜,橫跨《與農林物資規格化及質量標示適當化相關的法律》、《健康增進法》及《食品衛生法》,相關標準更多達58項。為化繁為簡,將各制度與標準整合為一,日本政府于2013年6月發布了新的《食品標示法》,并訂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

      一、重新定義生鮮食品及加工食品

      新的食品標示法有許多重大變更,首先,該法重新定義了何謂“生鮮食品”及“加工食品”。在新的定義下,僅經“篩選”或“調整”的產品視為“生鮮食品”,經“制造”或“加工”的產品視為“加工食品”。

      依現行的食品衛生法,“切斷”屬”加工”的一種,但新的食品標示法則是將“切斷”重新歸類為“調整”的一種。因此,將魚進行“半處理”或“切成魚片”這類“切斷”作業將被視為“調整”,而“半處理魚”及“魚片”則將歸類為“生鮮食品”,與“去殼牡蠣”相同。為了方便輸送或保存而進行的“干燥”或“鹽漬”作業,也會被視為“調整”的一種。此外,消費廳還將針對“鹽藏”、“鹽漬”等意義相近的用語進行整理,以明確其定義。

      “綜合生魚片”、“綜合燒肉”這類以多種生鮮食品組合而成的“異種混合”商品,在新法施行后,仍將繼續歸類為“加工食品”。盡管也有專家認為這類產品應歸類為“生鮮食品”,但考慮到要確保原產地標示的正確性有其實施上的難度,因此仍依照過去的分類方式。

      歸屬的類別不同,產品的標示義務也不一樣。例如,一旦被歸類為“加工食品”,則產品包裝上除“名稱”、“原材料名”外,還必須標示“過敏原”、“生產者”、“工廠地址”等信息。此外,以容器包裝的生牡蠣、生食用魚塊、去殼貝類等產品,在新法施行后,仍需繼續在包裝上刊載“過敏原等的標示”。具體方法將由消費者廳制作成指導手冊等供業者參考。

      另一方面,在“原材料名稱標示”方面,根據新法,標示時的原則是“原材料在前、食品添加物在后,不得混淆。若是同類物質,則比例高的在前”。

      新的食品標示法施行后,還會有一段緩沖期,“加工食品及添加物”的緩沖期是五年,“生鮮食品”的緩沖期則是一年六個月。此外,有關當局希望能在新法施行后的五年內,強制業者標示產品的營養成分。

      二、機能性標示制度同步變更

      配合食品標示基準的修訂,日本國內的機能性標示制度也將同步變更。其中,在“營養機能食品”的規定方面,除了“對象營養成分”將新增“ω-3脂肪酸”、“維生素K”及“鉀”外,“對象食品”也將從現行的“加工食品”及“生鮮品”,擴大至“所有生鮮食品”。因此,未來生鮮魚類也能標示含鈣等營養,有助業者提高水產品附加價值,或做出產品差異化。不過,依新修訂的營養機能食品規定,ω-3脂肪酸僅能標示為“有助維持皮膚健康”。因此,若要標示二十碳五烯酸的“清血”功效,則必須利用新增訂的“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

      三、世界首創的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

      “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是繼“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及“營養機能食品制度”后的新制度,預定于今年內施行。該制度將允許業者標示農林水產品的機能性,可謂世界首創。在此制度下,鮮魚產品就可標示含EPA、二十二碳六烯酸等機能性成分,藉此提高其附加價值。

      “機能性標示食品”不像“特定保健用食品”必須取得主管單位的核準,也不像“營養機能食品”僅能標示限定的營養成分,只要業者能提出相關的研究論文等作為左證,就算未實施人體實驗,也能在提出報備后標示,但業者仍須負起相應的責任。其對象食品相當廣泛,涵蓋生鮮品在內的所有食品。

      機能性標示食品的刊載、宣稱內容也有限制,允許“有關維持或增進健康的字句”、“具體涉及人體部位的字眼”,但不允許“宣稱疾病的療效或預防效果的字句”、“改造肉體等意圖增強健康的字眼”、“提及疾病名稱的字句”。例如“可攝取能降低血液濃稠度的EPA”沒問題,但“針對飽受花粉癥困擾者”就不行。由于此制度采“報備制”,因此業者必須在實際銷售的60天前向消費廳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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