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專業合作社已突破124萬家。但是我們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合作社在數量增長的同時,質量還存在不少問題。當前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合作社規模小,競爭力差,也有些內部管理欠規范,特別是民主管理不落實,內部凝聚力弱。更有的為了獲取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在搞活內部機制和規范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做些掩人耳目的表面文章,名不副實,出現了“空殼社”、“假合作社”等,總之,一些合作社的建立并沒有使農民群眾得到真正實惠。不久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我們,“必須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治國、更加扎實地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同時,農業部、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也聯合下發了“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指出“只有引導農民合作社健全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社依章辦事,才能維護好成員權益,切實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實現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可見,解決好當前合作社存在的問題,促進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落實好《專業合作社法》十分重要,合作社應該通過落實《合作社法》,依法辦社,解決好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
一、落實《專業合作社法》,規范合作社發展
《專業合作社法》顧名思義就是規范合作社發展行為的法律,它一開篇就明確提出了專業合作社應遵循的五條原則,即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后面還做了具體解釋,如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三會”、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和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享有的附加表決權以及可分配盈余的分配等制度。總結這幾年來合作社發展的情況,凡是發展較好的都是在這五條原則方面做得比較好,有的還創造了不少好經驗。但是也有一些合作社的負責人為了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獲取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違背了這五條原則的精神,搞了很多華而不實的作法,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影響了合作社的規范發展。政府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嚴格把關,最主要的是抓好落實《合作社法》,不要政出多門,不負責任的亂發有關違背《合作社法》精神的意見和要求,誤導合作社的發展。要把落實《合作社法》精神,作為規范合作社發展的主要手段,不要抓了芝麻忘了西瓜。不久前,農業部、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下發了《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農村各級政府和領導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好這個文件精神,找出在發揮章程的規范作用、登記注冊、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完善協調運轉的組織機構、健全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公平合理等諸方面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采取措施。為了搞好合作社的規范發展,要在實際工作中,始終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分類指導,堅持典型示范,堅持市場引導與政府監督相結合。對于那些為了謀取個人私利,投機專營,騙取政府有關部門信任,敗壞合作社名聲的,堅決予以取締;對于那些由于沒有認真學習落實《合作社法》,疏于管理,而損害農民利益的合作社應進行整頓。建議縣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或完善落實《合作社法》的組織機構,確定專人,做好工作,促進合作社的規范發展。當然《合作社法》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修改。我們相信,修改后的《合作社法》將會更加有力促進合作社的規范發展。浙江省桐廬縣在落實《合作社法》過程中,為了規范合作社的發展,成立了由財政、農業、工商、國稅、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各部門分工明確,各負其責。該縣還出臺了《關于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意見》,規定了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標準,并對規范化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工商登記、章程制度、股金組織機構、民主管理等十個方面。對這些規范要求,縣協調小組還制定了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辦法,效果十分顯著。
二、落實《專業合作社法》,增強合作社內生活力
專業合作社怎樣才能增強自身的內生活力?搞好民主管理,充分發揮農民社員的主人翁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途徑。《合作社法》在第一章第二條就指出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三條把“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作為合作社應遵循的五項原則之一提出。第三章第十六條在談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享有的權利時首先就指出“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綜上可見,民主管理對于合作社的發展是多么重要。但是,有些合作社的負責人靠著自身投資的大股或掌控的一些權力,違背《合作社法》中民主管理的有關規定,一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嚴重挫傷了農民辦社的積極性,使合作社或成為空殼或是一潭死水。政府主管部門領導同志要深刻認識到,民主管理對合作社增強內生活力的重要性。切實做到一要提高合作社負責人的民主管理意識,使負責人認識到民主管理不是可抓可不抓,而是按照《合作社法》規定,非抓不可。通過培訓學習落實好《合作社法》中關于民主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三會”制度、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和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享有的附加表決權制度、盈余分配等民主理財制度,從中找出問題,研究改進措施,真正做到“民辦、民管、民受益”。同時還要選擇好一心一意為農民服務,民主管理意識較強的能人作為合作社負責人。實踐證明,合作社負責人民主管理意識如何,直接影響著合作社社員主人翁作用的發揮,影響著合作社的持續健康發展。二要組織合作社社員深入開展學習《合作社法》,增強民主管理意識,為合作社的持續健康發展,自覺發揮主人翁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法》賦予每個社員的權力,不僅是合作社負責人一個人的事情,要想方設法使廣大社員充分享受到這一權利,樹立“我是合作社的主人”的觀念,主動關心合作社,積極為合作社獻計獻策。三要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監事會要依靠群眾,認真負責地監督檢查合作社是否有違背《合作社法》中關于民主管理的的作法,有無侵犯農民利益的事情,及時提出監督意見。通過抓好民主管理,使合作社上下一條心,擰成一股繩,增強凝聚力,抱團闖市場。山東省寧陽縣磁窯鎮大磨莊村合作社的負責人,在帶領社員增收致富的同時,自覺抓好民主管理工作。在這里社員群眾享受著平等的共同管理合作社事務的權利,享受著愉快的“合作”生活。他們有意見說意見,有困難說困難,對合作社的事情人人都有發言權,人人都可以參與決策。財務公開讓成員明明白白,小到工作人員的手機費、工資,大到項目建設投資都能定期在公開欄里看的清清楚楚。能人治社與民主管理相得益彰。有了難題理事會先進行研究,拿出意見,然后分頭和成員商議,統一思想后再實施去干。民主管理有力增強了合作社的內生活力。
三、落實《專業合作社法》,排除行政干預
農民合作社要想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但我們需要的是扶持,不是干預,更不是包辦代替。否則合作社不但不會持續健康發展,反而會走向反面。多年來,我們的有些政府部門習慣于發號令、下文件,擺不正自己的位置。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政府是執法主體”,“各級政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農村各級政府一定要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辦社。嚴格按照《合作社法》的精神指導合作社的工作,不搞各種形式的行政干預。
依法辦社,首先要求農村各級黨組織和政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合作社法》的精神,要樹立法治觀念。堅決貫徹落實《合作社法》,用《合作社法》這個有力武器指導工作,做到多支持,不干預;多參謀,不包辦。在制定政策和實施措施上都要符合《合作社法》的精神,不要靠拍腦門辦事,按照個人意愿干預合作社的正常工作。我們的責任是引導合作社學習落實好《合作社法》,使其規范發展,增強其內生活力,而不是靠主觀臆斷給合作社下指示,定目標,束縛合作社手腳。
依法辦社,就是要求合作社負責人按照《合作社法》精神,克服依賴思想,不要把希望只寄托在政府的扶持幫助上,甘當伸手派。要依靠群眾,敢于創新,搞活合作社內部機制,使合作社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積極參與市場競爭,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依法辦社,就是要認真落實《合作社法》中關于抓好民主管理的一系列規定,使農民社員真正成為合作社的主人,使他們在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上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使合作社真正成為“民辦、民管、民受益”的集體。
農村各級黨組織和政府一定要維護《合作社法》的權威,帶領合作社要尊法、學法、守法、落實法,要認識到《合作社法》是排除各種形式行政干預的最有力武器,在當前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形勢下,貫徹落實《合作社法》對農民合作社來說是難得機遇。農村各級干部以及合作社負責人一定要做到,違背《合作社法》精神,侵犯農民利益的事堅決不做。要發揚民主作風,依靠群眾研究商討合作社發展大計,不斷創造農民合作社蓬勃發展的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