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農牧〔2015〕110號
各市、縣(區)農業、畜牧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近年來,各地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強化監管措施,飼料產品質量安全形勢總體平穩,逐步向好。但我省養殖業生產分散,一些養殖場戶自行配制的飼料(以下簡稱自配料)質量安全仍然存在較大隱患。現根據《畜牧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強養殖場自配料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監管重點
各地要將轄區內生豬年出欄300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5萬只以上和蛋禽存欄1萬只以上的規模養殖場自配料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它養殖場(戶)的自配料,由各地農業(畜牧)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監管方案。
二、落實主體責任。
養殖場(戶)是自配料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遵守農業部及我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與當地農業部門簽訂《自配料質量安全承諾書》(范本見附件)并在養殖場所明顯處張貼上墻公開。
三、強化監管措施
(一)加大法規宣傳。要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養殖場的質量安全意識,指導養殖場安全、合理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
(二)建立監管名錄。各縣級農業(畜牧)部門要摸清轄區內自行配制飼料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建立自配料養殖場監管名錄。
(三)完善生產記錄。要督促指導養殖場建立健全自配料生產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生產企業名稱或供應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加強監督執法
(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養殖場自配料進行定期巡查。設區市農業部門每季度至少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自配料進行巡查一次;縣級農業(畜牧)部門每個月至少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自配料進行巡查一次,每年巡查面要覆蓋轄區內所有規模養殖場自配料。
(二)加大產品抽檢頻次。要結合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以大豬槽料為重點,有針對性地自行開展自配料抽檢工作,并不斷擴大抽檢面,增加抽檢頻次。
(三)嚴厲查處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強巡查、抽檢與執法的銜接,實行檢打聯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過嚴格執法,并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增強震懾作用。對觸犯刑法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養殖場對外提供自配料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2.養殖場在自配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或不遵守飼料添加劑在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喂飼相應的養殖動物等違反《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
3.養殖場不遵守農業部《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或未經獸醫開具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的,或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分別按《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附件:自配料質量安全承諾書(范本)
福建省農業廳
2015年5月22日
附件
自配料質量安全承諾書(范本)
作為飼料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本養殖場(戶)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畜牧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福建省地方標準,從事自行配制飼料生產活動。本著對社會和公眾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飼料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誠信守法生產經營。
二、主動建立并完善自配料生產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生產企業名稱或供應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記錄。記錄保存2年以上。
三、本養殖場(戶)自行配制的飼料只限自用,絕不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四、自行配制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不添加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也不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
五、嚴格遵守農業部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不違反飼料添加劑在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等規定。
六、嚴格遵守農業部制定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不將獸用原料藥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不違反有關規定及標準濫用飼料藥物添加劑。
七、將《承諾書》在本養殖場所明顯處上墻公開,并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監督。
承諾養殖場(戶):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