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41493535A號公告,對“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正,并已于6月生效,其中包括對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的修訂。
臺灣對進口櫻桃檢疫相當嚴格,規定中包括對番石榴果實蠅等13種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檢驗檢疫,自2012年7月20日臺灣允許大陸符合條件的山東省櫻桃輸臺后,此次又新增檢疫適用省份山西,并對包裝廠的條件、輸出檢疫程序、產地查證等作出了修正。
山東威海檢驗檢疫局在此提醒櫻桃出口商:欲打開臺灣市場,首先應在果園及包裝廠整體環境建設、檢驗檢疫監管、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農藥使用和溯源體系運行等方面下足功夫,只有通過臺方的嚴格考察,才有可能獲得出口資格。此前臺灣市場主要以美國大櫻桃為主,大陸櫻桃初入臺灣市場,面臨較大的競爭壓力,出口企業必須以過硬的品質逐步打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