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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應明確保健食品定義

       日期:2014-08-20     來源:法制日報    瀏覽:156    評論:0    
    核心提示:  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加強對保健食品的
      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明確保健食品的定義。
     
      保健食品概念仍然不明確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稱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生產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以下稱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的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將保健食品管理納入到修訂草案當中,這是很必要的。”范徐麗泰委員說,很多人都會買些保健食品,管理好保健食品的安全風險,并規定將保健食品的功能說清楚,對大家來說都是一件大好事。
     
      “保健食品概念不明確,不便于監管。”龔建明委員說,由于保健食品概念不明確,監管部門在發現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違法或品種不符合質量要求時,不能依法查處。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生產問題,普通預包裝食品宣傳保健功效誤導消費者問題等。建議對保健食品的定義進行明確。
     
      孫大發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附則中增加關于保健食品的相關定義。理由是這項內容是消費者非常關注的,應當明確其定義、概念,同時也與修訂草案正文中相關的內容相呼應。
     
      應完善進口保健食品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對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規范等通用要求進行評價的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具體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周天鴻委員說,建議在上述規定中增加規定,進口的保健食品標簽上注明的功能和成分應與原來產地的一致。因為現在在一些發達國家銷售的保健食品,其標簽和功能與在中國銷售時的標簽與功能標注不一樣。
     
      單獨對保健食品進行立法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鄭奎城說,保健食品既不同于傳統食品,又不同于藥品,修訂草案附則中對食品進行了定義,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保健食品不是傳統的食品,也不是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這里面就存在一個盲區。現在保健食品的產業越來越大,生產的品種也越來越多,質量良莠不齊,有質量好的,也有質量差的,質量怎么管理,生產、消費、流通由哪個部門監管,應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監管,應逐步研究保健食品安全法,建立相應的制度法則。建議對保健食品進行立法,明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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