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自己生產的“包谷酒”壓苦提香,防止變質,在蒸餾時往酒甑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敵敵畏”達0.19mg/kg。8月28日,鎮巴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范本武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在鎮巴縣,純包谷釀制的白酒一直深受老百姓喜愛,在白酒消費市場占有一定市場份額。范本武系“鎮巴縣涇洋本武酒廠”經營者,從事散裝白酒(包谷酒)生產、銷售。2014年3月至6月,范本武在生產白酒過程中,為了給白酒壓苦提香,防止變質,在蒸餾時往酒甑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敵敵畏”,生產出有毒、有害的白酒并予以銷售。2014年7月9日,原鎮巴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范本武生產的白酒隨機抽樣,委托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敵敵畏”含量為0.19mg/kg。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本武在從事包谷酒生產時,與鎮巴縣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承諾書》,明知“敵敵畏”是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仍在生產白酒過程中添加“敵敵畏”并銷售,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其犯罪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具有坦白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日,還公開宣判一起在生產“包谷酒”的“糖化”釀制過程中,為消滅蚊蟲,多次使用“敵敵畏”對攤晾在操作間的煮酒原料進行噴霧,致使其生產及銷售的成品白酒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物質案件。被告人王昔聯亦獲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