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3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中明確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如被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或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有以上違法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 《辦法》還明確貯存服務提供者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銷售虛假標注產地、名稱、地址的食用農產品,由縣級以上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必須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的,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測合格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同時,《辦法》規定肉類和進口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時,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此外,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農產品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市場信息報告制度、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義務;明確批發市場開辦者還應當承擔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工作,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