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獲悉,為深入推進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全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下發了《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對留用地安置比例、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性質等明確了具體要求,并鼓勵集中連片安排留用地。廣東省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安置”原則,在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城鎮社區等統籌劃定專門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區,對留用地實行集中安置。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留用地原則上在其規劃范圍內集中選址。
廣東省明確,加強留用地報批規范管理,完善留用地報批方式,規范留用地報批材料;有序推進留用地開發建設,規范留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鼓勵留用地開發建設為經營性物業,鼓勵實行留用地置換物業。
廣東省提出,建立留用地管理長效機制,妥善解決留用地歷史遺留問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征收土地留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全面清理,建立管理臺賬,制定工作計劃,保障用地規模指標,采取貨幣折算、物業置換、留用地指標返租等多種途徑落實留用地安置,確保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解決留用地歷史遺留問題。
廣東省強調,加強對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的懲戒處理。廣東廳要加強對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留用地安置不到位情況較為嚴重的縣(市、區),除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環保、救災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設項目用地以及留用地外,按規定暫停受理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請,直至落實留用地安置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