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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北農: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日期:2016-06-07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226    評論:0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張圣懷律師、陳志偉律師出席公司2016年6月6日召開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2016年5月21日刊登在相關媒體。

      本次股東大會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4:30時在公司總部會議室(北京海淀區中關村大街27號14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邵根伙先生主持。

      2、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提供了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6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6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6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時間安排符合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1、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7人,代表公司股份176990004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3.161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15254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7%。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18人,代表公司股份177005259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3.1650%。其中,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4173579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178%。

      2、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及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關于申請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

      1、現場投票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上,出席的股東對會議通知載明的1項議案進行了審議,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

      2、網絡投票

      網絡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統投票和互聯網投票兩種方式。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投票權總數和統計數。公司對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統計表》進行了說明和確認。

      3、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主持人宣布了現場投票表決結果、網絡投票結果以及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合并統計后的表決結果,本次會議審議的1項議案獲得通過,表決情況具體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于申請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同意1770052591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有表決權股數總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有表決權股數總數的0.000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有表決權股數總數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東投票情況為:同意41735796股(占參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參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0股(占參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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