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農業部獲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要求,農業部正式印發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
規范充分吸收了現有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交易規程,依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請—進場交易—簽訂合同—配套服務”的順序。規范提出,交易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交易條件應該是交易標的權屬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交易品種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為避免集體土地流轉出現不公開、不透明或侵犯農民權益等問題,規范在流入方進場交易時特別提出:集體在組織統一流轉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時,要有書面委托書;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時,要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為進一步規范工商資本下鄉行為,規范還強調,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以上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準機構準予流轉交易的證明。
農業部要求,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建立健全交易運行規則,督促尚未建立流轉交易市場的地方特別是糧食主產區抓緊建立市場并完善規則,推動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