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利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本次利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決策內容及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行為;在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投資安全性好、流動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的理財產品,符合公司實際情況,有利于提高閑置募集資金的現金管理收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