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以2015年12月31日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總股本1122447500股為基數,每10股派現金紅利0.40元(含稅),即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04元。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股東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費;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稅負為10%,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0.036元。
●股權登記日: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除權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情況
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6年5月18日召開的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一)發放年度:2015年度。
(二)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11224475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現金紅利0.40元(含稅),即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合計向全體股東分紅44897900.00元(含稅)。
三、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日期
(一)股權登記日: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二)除權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三)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四、利潤分配對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利潤分配實施辦法
(一)公司本次現金紅利的派發,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二)代扣代繳稅收的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以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次分紅派息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4元。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公司A股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每股0.036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4元(含稅)。
六、備查文件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