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經(jīng)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后生效,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8年創(chuàng)立以來已修正3次。此次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分別從保護對象界定、強調公眾參與、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權責和細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擴大保護對象界定范圍。如第二條中“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一次將卵、蛋和衍生物攘括其中,更加符合現(xiàn)實需要。二是首次強調公眾參與和保護宣傳。如第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yè)”,及第八條中規(guī)定政府部門、學校和新聞媒體等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知識。該法甚至在第六條中明確表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三是明確政府權責。最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很多法條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權責,如首次明確落實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經(jīng)費,規(guī)定工作內容,如“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開展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等。四是進一步細化處罰標準。2009年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法律責任部分共有9項法條,而此次修訂后的該部分法條增加至16項,且違法處罰標準均細化至具體數(shù)額。
此外,“國家鼓勵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在最新《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得到進一步發(fā)揚光大,如第25至第29法條均有關“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分別從許可、限制、買賣等方面加以具體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