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印發實施。《辦法》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基礎上,結合浙江省農業發展實際,將部分本省適用的農機產品納入補貼范圍,進一步滿足農業發展和農民生產需求。
《辦法》明確提出,只要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生產經營組織均可享受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同時,出于引導農機裝備集約高效發展、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的考慮,突出重點對象重點扶持導向,優先滿足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購機需要,特別是使用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機械和設施類產品,鼓勵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規模較大的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購置。
浙江省級農機購置補貼重點支持全省糧油及十大主導產業薄弱環節機械和設施的推廣需要。列入補貼的產品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我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二是填補空白、提升性能,或自主制造替代進口,或對節本增效有明顯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產品。三是具有省級以上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無法獲得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具有農機推廣鑒定機構或其他具備該類產品性能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
浙江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參照中央補貼做法,綜合考慮補貼產品重要程度、市場銷售價格、推廣迫切性等因素,確定補貼額度,規定最高不超過該類產品平均售價的50%。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確定統一的補貼額,實行定額補貼。補貼對象年度內可享受的省級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個人不超過5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家庭農場)不超過50萬元。補貼操作程序參照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