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各國在海洋保險領域實行的主要是政府主導型金融服務政策,我國可探索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 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壓力日益加大,有必要在海洋經濟領域推行強制責任保險,海洋環境責任保險有可能成為又一國家主導型的政策性保險
海洋經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今年年初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就“拓展藍色經濟空間”專列一章,全面提出要堅持陸海統籌,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中國海洋經濟總量巨大,部分海洋產業位居世界前列。在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海洋保險不應缺位,更不能缺位。海洋保險并非一種特定的險種,而是指與海洋經濟直接相關的保險產品的統稱。海洋保險產業的狀況與海洋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一定規模的海洋經濟是海洋保險存在的基礎,而海洋保險業的發展又有利于海洋經濟的進一步拓展。
發展海洋保險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其一,海洋保險是海洋經濟持續發展的必需品。海洋風險的不可抗力性決定海洋保險存在的必要性。現代世界體系的形成始于海上貿易拓展,而海上貿易的獲利與風險是共存的。其二,海洋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分散涉海產業風險。現代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不僅僅是產品與服務,而是一種有利于民生保障、社會穩定、可持續發展和體現人文關懷的制度設計。因此,新時期必須大力發展海洋保險。
近年來,在海洋強國和“一帶一路”戰略推進下,我國海洋保險產業呈現傳統與新興并舉發展的趨勢。未來,在充分總結現有經驗的基礎上,海洋保險的發展要以精準化、信息化、全球化和生態化為目標指引,可遵循以下路徑展開:
第一,政府主導海洋保險服務政策。世界各國在海洋保險領域實行的主要是政府主導型金融服務政策,包括發展政策性保險、創新投資融資機制、引導經濟主體開展金融合作等。我國可適當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探索如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精準發力。比如,目前全國漁船的承保率在30%左右,漁農承保率在40%左右,要提高在這些領域的政策性保險覆蓋;水產養殖因為出險率高、損失不好界定,一直艱難推進,政府應該帶頭進行這方面的探索,等等。
第二,多樣化發展海洋保險經營模式與產品。國際上海洋保險的經營模式有很多種,各省市應根據各地情況,因地制宜,探索多種海洋保險經營模式,通過專業性的海洋保險公司、漁業互保協會等企業和社會組織,以商業保險公司獨立承保、社會組織提供互助共濟以及政府給予稅收優惠、保費補貼、再保險等政策支持共同進行保險經營。對于海洋保險的產品,除了傳統的沿海船舶險、進出口貨運險、港口和碼頭財產險等品種之外,隨著海洋生物產業、海洋能源產業、海水利用產業、海洋制造與工程產業、海洋物流產業、海洋旅游業、海洋礦業等新興海洋產業的發展,借助高新科技,要探索與之相適應的保險產品。
第三,海洋保險業要走向全球化。以“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國家戰略為契機,商業保險公司或專門的海洋保險公司除了在我國境內發展業務之外,也應發揮承保傳統產業風險的優勢,實施積極的“走出去”戰略,努力拓展國際、尤其是東盟國家的業務;同時,積極吸引國外涉海保險產品“走進來”,豐富涉海保險產品,引進相關領域的保險人才。海洋保險業的國際化有利于提升保險公司的創新動力和競爭能力,有利于我國海洋保險的長遠發展。
第四,要加快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開發。當前,我國對于海洋經濟的發展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任務同等重要,因此在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要加快發展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2007年底,江蘇、湖北、湖南等地在重點行業和區域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但由于實行自愿性保險政策,發展至今,規模仍然有限。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壓力日益加大,有必要在海洋經濟領域推行強制責任保險,海洋環境責任保險有可能成為又一國家主導型的政策性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