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農委函〔2016〕442號
關于換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農委(農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實行“兩證”合一,不再按生產、經營分別發放許可證。按照農業部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為進一步規范種子企業,推動企業加強自身建設,嚴把市場準入關,省農委決定對全省種子企業重新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范圍
全省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企業。
二、換證時間
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結束。
三、換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換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按照《辦法》規定應具備相應條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換發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
(二)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
(三)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
(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五)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六)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
四、換證程序
(一)提出申請。換證企業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申報材料電子版上傳至中國種業信息網。
(二)審核考查。審核機關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和種子加工、檢驗、倉儲等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原件。
(三)分級審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根據《辦法》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核、審批。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五、具體要求
(一)換取新證的種子企業必須具備《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
(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要按照《種子法》和《辦法》要求,嚴格執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程序及時限要求,嚴禁越權許可或擅自降低許可條件。
(三)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在換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時,受理、審核、核發和打印,必須通過中國種業信息網統一進行。
(四)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在開展換發許可證的同時,要按照誰“誰發證、誰清理”的原則,對轄區內未申請換證的持證種子企業進行清理,并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清理要按照企業辦理許可證時應具備的條件,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技術人員、加工設備、檢驗儀器等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對已不具備辦證時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以及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注銷其原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