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在會議召開期間無增加、否決或變更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了《關于召開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16年10月12日13:00時在公司16樓會議室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舉行。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現場會議于2016年10月12日13:00時在河南省潢川縣產業集聚區工業大道1號16層會議室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6名,代表公司股份135331400股,占公司現有股份總數534291100股的25.3291%,其中,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4697000股,占公司現有股份總數的15.8522%;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加會議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50634400股,占公司現有股份總數的9.4769%。通過現場和網絡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東共計2名,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現有股份總數0.000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和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三、議案審議及表決情況
大會按照會議議程審議了議案,以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了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對外投資收購股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35330900股,占參加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99.9996%;反對500股,占參加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0.0004%;棄權0股。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票1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對票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3.3333%;棄權票0股。
2、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35330900股,占參加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99.9996%;反對500股,占參加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0.0004%;棄權0股。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票1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對票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3.3333%;棄權票0股。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郭耀黎律師、梁爽律師
(三)結論性意見:
“大成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