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開展經營環節重點水產品專項檢查的通知。針對重點水產品質量安全及其在經營環節違規使用違禁藥物情況,主要抽檢近年來部門發現問題相對突出的大菱鲆(多寶魚)、烏鱧(黑魚)、鱖魚和明蝦等4種鮮活水產品及其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養殖用水進行抽樣,對其中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禁藥物殘留情況進行檢驗。
通知指出,重點水產品專項檢查實施時間為2016年11月-12月。抽檢范圍主要覆蓋北京、沈陽、石家莊、濟南、上海、杭州、南京、武漢、成都、西安、廣州、福州等12個大中城市,經營鮮活水產品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服務單位組織開展隨機性專項檢查和抽樣檢驗。
通知要求,各類單位檢查比例按照餐館40%、集中交易市場40%、超市20%進行分配,其中對集中交易市場的專項檢查應優先選擇水產品批發市場。
針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以及水產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通知要求重點檢查市場開辦者落實水產品市場準入、信息公示、抽樣檢驗等管理責任情況,以及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并落實水產品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情況。
食藥監總局要求指定的12家食品檢驗機構對口負責每個城市的抽樣檢驗。食品檢驗機構應派員參加對應城市開展的水產品專項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經營的大菱鲆(多寶魚)、烏鱧(黑魚)、鱖魚和明蝦等4種鮮活水產品,及經營環節的養殖用水按要求進行抽樣檢驗。
食藥監總局表示,對檢驗結果顯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及養殖用水中檢出藥物殘留的,檢驗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相關食藥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