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下糧食安全保障需要,近日,省財政廳、省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浙江省分行對原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出臺《浙江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辦法》對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和資金撥付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加強了糧食風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并增加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辦法》規定,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由省、市、縣(市、區)三級糧食風險基金構成,各級糧食風險基金的籌措和管理納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籌、上級補助和專戶利息收入等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各級財政每年自籌數不得低于核定規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