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病蟲災害防控立法嚴重滯后
對此,多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植物保護界專家表示,除政府部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發展專業化服務組織、大力推廣高效農藥施藥器械外,還應從法律層面來推動我國病蟲害防治工作。
“長期以來,我國植保防災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致使防治行為不規范,隨意防治、不防治、亂防治等問題日益突出,常常造成防控效果差、災害蔓延快、農田污染重、農藥殘留超標、人畜中毒等不良后果。”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植保專家如是表示。
他說,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致使防控工作職責不清、體系不全、隊伍不穩,保障措施難以到位,防災工作常常處于被動應付局面。
而中國農業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專家則告訴記者,我國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種類多、面積大、損失重,事關13億人吃飯和9億農民持續增收,其防治工作至今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作保障,相關支持政策和資金投入受人為因素影響很大。
“以玉米螟防治為例,有的領導很重視,就有防治經費支持,一旦換了領導,支持政策就沒有了。”上述中國農業科學院專家說。在東北地區,玉米螟被稱為 “啞巴災”,是制約玉米高產的重要因素。
“我國農作物病蟲害防控立法工作嚴重滯后,也落后于世界許多國家。”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相關專家介紹說,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頒布了農作物病蟲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日本、印度等國早在1950年、1985年就頒布了《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法》,美國1990年頒布了《植物保護條例》,印度尼西亞、孟加拉國、越南、哈薩克斯坦、蒙古國、尼泊爾、韓國等國也頒布了相應法律法規。而中國卻沒有頒布相關法律。
“控制農作物病蟲害是一項公益性、政策性和法制性很強的防災減災工作,需要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規范病蟲害信息發布和防治行為。”專家們表示,盡快研究制定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再經過幾年努力,上升為《植物保護法》,對于規范和保障農作物病蟲災害防控工作,確保我國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農民持續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海外經驗值得借鑒
作為我國農藥使用技術推廣部門的負責人,邵振潤曾先后赴美國、加拿大和歐盟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進行考察學習。
據他介紹,美國和歐盟等植保法規對農藥的使用管理較為嚴格。如農藥使用者必須具備資格證書,農藥使用者資格證書一般分為從事有償服務的商業用藥資格證書、個人使用的非商業用藥者資格證書、防治建筑物害蟲用藥個人資格證書和防治建筑物害蟲公司資格證書等4類。如美國只有通過州農業廳組織的有關資格考試,才能獲得上述4類資格證書,并且規定每次使用農藥時都必須作記錄,并在田間設置警示標志。
而加拿大政府對農藥的使用管理與執法也是非常嚴格。早在1939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就通過了 “有害生物控制產品法”(即PCP法),并在2006年對該法進行了修訂。該法特別強調健康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以及使農藥產品登記系統對公眾更加透明及便利。所有農藥產品必須在該法案下登記注冊才能在加拿大銷售和使用。
除“有害生物控制產品法”外,其他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涉及到農藥的管理,如聯邦政府的食品藥品法、肥料法、農藥殘留賠償法、飼料法、漁業法、候鳥保護法、危險品運輸法、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等。
PCP法由聯邦衛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執法,州法律主要針對已登記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而且,州法律可以更嚴格,如2009年安大略省頒發的“景觀農藥使用禁令”,規定只能用生物農藥及低風險農藥,以保護鄰居、兒童和老人,以及降低地下水、生活環境等非必需用農藥的危害和污染風險。
此外,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1987年立項,執行農藥安全使用教育培訓計劃項目,針對農藥銷售人員和農藥使用者進行培訓,農民須持證上崗使用農藥,否則罰款250—350加元。安大略省政府從1991年開始,依據農藥管理法,對從事農藥買賣和使用的有毒農藥類的使用操作者進行強制性培訓,必須完成培訓課程的學習并通過考試,才能獲得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該省農藥安全使用教育培訓為永久性計劃。目標是促進安全高效使用農藥,保護環境和食品安全。
我國臺灣對農藥的管理依據 “農藥管理法”,該法1972年頒布以來進行了多次修訂,對于農民用藥管理特別注重安全用藥宣傳教育與培訓。一是舉辦全面倡導教育。臺灣將每年6月定義為“倡導月”,由各單位通過各媒體全面倡導農民安全用藥。二是舉辦農民講習教育。每年針對水稻、蔬菜、果樹、茶葉等舉辦150班次安全用藥講習。三是輔導產銷班用藥。在安全用藥講習的基礎上,實地加強輔導各產銷班安全使用農藥,每年輔導160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