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我市某村村民王某(化名)常年經營蔬菜冷藏工作,2016年1月,王某經人介紹將自行收購的蔬菜轉讓給李某(化名),因蔬菜未到出售時機,雙方就簽訂了代為保管合同,約定李某將受讓蔬菜交于王某保管,通風、上下架、出入庫等都由王某負責,如果出現損失,由王某承擔全部責任,保管期為3個月。但是一個月之后,李某帶收購商來收購蔬菜時發現蔬菜出現腐爛,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執,多次協商未果,李某無奈之下尋求律師幫助。
接到委托后,山東魯中宏正律所高龍國律師與李某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并到工商部門依法調取了王某經營的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發現王某公司不具備儲存蔬菜的經營范圍,考慮到該案件的證據容易滅失、變化,依法委托公證部門進行了證據保全,并仔細審核了李某與王某簽訂的合同,在做了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訴訟過程中,王某仍百般抵賴,拒不承認蔬菜腐爛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拒不賠償損失,法院多次從中調解無效。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提出以下觀點,首先蔬菜系王某自行收購并轉讓給李某,如果蔬菜收購時便存在缺陷,那么王某在轉讓時沒有明確告知風險存在,即不易儲存的事實,屬于惡意轉嫁風險。其次,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蔬菜在儲存過程中發生腐爛,由王某賠償一切損失,最終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方觀點,案件取得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