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藥經營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省政府日前出臺《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我省農藥批發和農藥零售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農藥批發企業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及市場供求實際需要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辦法》明確,我省農藥批發和農藥零售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銷售網絡。農藥批發企業名錄和銷售網點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此外,農藥批發企業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及市場供求實際需要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擬招投標的農藥批發企業數量在招投標前須報省政府批準。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全省農藥銷售網絡布局規劃,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農藥零售經營者。擬招投標的農藥零售經營者數量在招投標前須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農藥零售經營應當從本經濟特區的批發企業購進農藥。除運輸農藥批發企業采購的農藥,以及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用于科研與推廣示范的農藥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運輸、攜帶農藥進入本經濟特區。
購買農藥應當到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商店購買。嚴禁農藥零售企業及農藥使用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本經濟特區以外購買農藥。
農藥批發企業應當建立滿足就近服務需要的區域配送中心,區域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資格,僅從事農藥批發企業配送業務,不得從事批發及零售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