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中午,正在家休息的段先生聽到一聲脆響,他起床從陽臺向外面眺望時,又是一聲響。根據當兵的經驗,段先生確定,這個聲音是槍聲。槍聲從家對面的賽汗塔拉生態園傳來,感覺此事非同小可,段先生急忙報案。
九原區公安分局賽汗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立即出擊,將正在公園里到處轉悠的范某抓獲歸案。因范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賽汗派出所將案件移交到九原公安分局刑偵大隊。
經訊問,范某所用的獵槍是他父親去世時留下的,槍長1.2米,單筒,槍托是木頭的,槍筒是鐵的。原來,范某的父親原是石拐礦上的一名工人,去世后就把槍留給他了。2015年秋天,他拿出槍來試了試,發現還能用。這次開槍,他是想打野雞做標本。面對民警詢問,范某稱子彈是自己做的,做子彈的方法是父親教的,共做了10發,當天用了3發。
范某對自己非法持有槍支、自制子彈,并用獵槍捕殺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刑拘。
《刑法》第125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野雞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對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