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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主體責任強化農藥監管

       日期:2017-04-06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160    評論:0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增強了依法治“藥”的威懾力,有利于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確保農業生產用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對農藥生產經營的要求更嚴了。《條例》明確農藥生產企業對所生產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要求生產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條例》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要求農藥經營者應當從合法的渠道采購農藥,建立購銷臺賬,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一旦發現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農藥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要及時召回。

      對農藥指導服務的要求更高了。《條例》明確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合理用藥,要按標簽標注的安全間隔期收獲農產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業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要為農藥使用者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和有益生物。國家扶持發展植保專業服務組織,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化學農藥用量。

      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處罰力度更大了。《條例》明確,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符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除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要沒收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和原材料,并按貨值金額處以罰款。還規定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無證生產經營以及被吊銷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禁業。增加了生產經營者不召回應當依法召回農藥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相關許可證。

      《條例》規定農業部負責農藥登記,省級農業部門負責農藥生產許可,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負責經營許可。這些行政審批的實施,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明確相關許可的資質條件和辦理程序,建立互聯互通、及時查詢的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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