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一直是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頭號安全隱患,為了確保農業生產和農藥使用安全,杜絕農藥安全事故的發生,遼寧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強農藥違法處罰力度,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
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規模農產品生產者處2萬元罰款。農藥銷售點如果賣禁售農藥化肥等,將被處罰1萬元。那些有了不良信用記錄的生產單位、運輸單位,將被增加檢查頻次,施行聯合懲戒。
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后舉報農產品領域違法案件,不只是間接守衛了自身不受不安全食品侵害,還將直接得到來自有關部門的獎勵。
遼寧近日公布《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明確省、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眾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對舉報的重要案件線索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該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使用禁用農藥或超標使用農藥最高被罰2萬元
來自專業的界定----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種子、農藥、肥料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
遼寧省的條例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農產品收獲日期等事項。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未按照規定保存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處兩千元罰款。
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聯系方式等內容。農產品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經登記地理標志的農產品,農產品生產者可以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禁止偽造、冒用、轉讓或者超期、超范圍使用農產品質量標志。
如果農產品經營者使用國家和本行政區域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或者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規模農產品生產者處兩萬元罰款。
農藥購銷記錄至少保存2年
在農業投入品經營方面,條例規定,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制度,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農業投入品信息錄入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農業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條例要求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建立購銷臺賬,如實記載農業投入品登記、生產、來源和銷售等信息,禁止偽造購銷臺賬。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劇毒、高毒等限制使用的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發現銷售國家和本行政區域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未報告的,處一萬元罰款。
有不良記錄的農產品生產、運輸單位將被增加檢查頻次
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對農產品生產者的農產品合格證明、產地證明或者購(銷)貨憑證查驗并保存有關憑證,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記錄,如實記錄交易時間、品種、數量、產品來源、產品去向、交易單位或者個人姓名、聯系方式等,禁止偽造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記錄。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農產品收購、貯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保鮮、防腐等添加劑。如有違反,將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兩萬元罰款。
條例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數據平臺,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體系,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以及監督抽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檔案,并將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農產品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落實部門聯合懲戒機制。
在產地進行環境安全監測
在農產品產地方面,條例規定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在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域、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等地方,定期開展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涉及農產品產地的,監測結果應信息共享。還應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劃分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級別和安全生產區域,提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妥善收集、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對規模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物及時清運或者無害化處理。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