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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水產養殖首設"禁養區" 建立不良信息公布制

       日期:2017-06-06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209    評論:0    

      廣東出臺國內第一部水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性法規,從源頭保障質量安全

      記者從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獲悉,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下稱《條例》),這是《食品安全法》出臺后我國第一部水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性法規,它使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建立不良信息公布制度

      廣東既是水產品的生產大省,也是水產品的消費大省。據統計,2016年全省水產品總產量882.4萬噸,其中,水產養殖產量714萬噸。目前,全省仍存在監管和制度不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證等問題。

      記者了解到,《條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條,分別從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水產品生產管理制度,水產品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據省海洋與漁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建立齊抓共管的監管體制,確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厘清了漁業、食品藥品等部門監管職責,細化了任務分工,形成與環保、衛生、工商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監管體制。

      同時,《條例》提出建立省內部門聯動應急機制和跨省聯合監管機制,建立了不良信息公布制度,并規定了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條例》要求合理布局養殖生產,科學確定養殖規模,提出設立禁止生產區域,對養殖水質、苗種生產檢疫、投入品經營和使用等進行了規范,從源頭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

      同時,《條例》加強了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監管對接,明確提出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通過產地證明、自檢合格證、標識銷售等制度與入場銷售證明、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市場準入制度相銜接,規范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構建了可追溯體系。

      在加強薄弱環節監管方面,《條例》對散戶、企業、合作社等所有水產品生產者提出了建立生產記錄的要求;加強了投入品監管,特別是規范了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使用,明確了法律責任,使這兩類物質的使用和執法管理有法可依;規定了貯存、運輸監管的要求和法律責任,填補了執法監管空白。

      《條例》還明確了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職責,規定了水產品檢測和抽樣檢測規范。特別明確規定了抽查檢測結果確定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強化了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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