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與新《農藥管理條例》配套的五大規章將正式施行,包括《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和《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8月1日后,從事農藥經營需要獲得農藥經營許可。對于2017年6月1日前已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經銷商有一年的政策緩沖期,但應在管理辦法施行一年內達到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經銷商應重點關注。
根據相關規定,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核發。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等。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該具備: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滿足以上條件,希望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人員,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等。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獲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后,農藥經營者應當將農藥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在運營過程中,農藥經營者應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采購、銷售臺賬,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并且,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