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的使用是一把雙刃劍,科學適量的使用有利于農業生產,濫用或不規范使用則有可能引發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使用農藥應注意哪些問題?濫用又要承擔什么責任?
在我國,農藥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戶的農民,也有規模經營者。農藥既是殺蟲除草、保證農作物健康生長的重要手段,又直接關系著農產品質量安全。因此,國家對于生產、銷售、使用農藥作了嚴格、細致的法律規定。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不僅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等環節加強了監管,還針對農藥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今后用藥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輕者要承擔行政、民事責任,重者則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使用農藥須做到“七項注意”
案例為保證掛果率,李某向自家果園里的蘋果樹噴灑了農藥。同村的高某在放牧羊群時,6只羊因啃食李家果樹下青草而中毒死亡。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高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果園里噴灑農藥后,應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故對原告的損失應給予合理賠償;原告對羊群沒有盡到管護責任,對所發生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經過法官調解,李某賠償原告損失4000元。
說法夏秋季節,是農藥噴施的高峰期,但由于不規范作業導致損傷人畜、殃及鄰地的事故也屢屢發生。根據民法原理,使用含有有毒物質農藥的行為具有特定性,要求行為人履行一定的特殊注意義務,比如噴灑農藥前,對周圍居住人員、單位的提前告知義務;農藥噴灑后,在特定區域設置防護欄和明顯警示標志等。如果不計后果,任性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損失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確保農藥的安全使用,新《條例》做出了七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嚴格按標簽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二是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三是按安全間隔期要求停止用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四是慎用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五是不得隨意丟棄農藥包裝。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六是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七是規模使用者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違法經營、使用農藥將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根據群眾舉報,農業執法人員對趙某經營的農資門店進行執法檢查,并對該店經營的10%腐霉利煙劑予以質量抽檢。經農藥鑒定所化驗檢測,抽檢農藥中腐霉利實際含量為4%,低于標注含量“10%”,屬于劣質農藥。趙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農業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沒收剩余劣質農藥、罰沒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說法針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條例》第56條規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為解決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違法使用農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上述組織或個人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關于行政拘留處罰,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濫用農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案例菜農胡某在承包地里種植了4.5畝胡蘿卜。為了防止地蛆啃食,他私下購買了一箱高毒農藥甲拌磷藏在家中。在農田灌溉時,胡某將甲拌磷導入噴霧器中加水稀釋,經閥門把藥劑順水滲入菜畦。胡某的上述行為被農業執法部門查處,后移交給公安機關。庭審中胡某辯稱,使用其他低毒農藥,需要多次噴灑才能起到作用,但甲拌磷使用一次就可以了,既省事又便宜,這是促使他偷施高毒農藥的主要原因。法院經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說法甲拌磷是高毒農藥,短期內接觸(口服、吸入、皮膚、黏膜)即可能引起急性中毒。本案中,胡某為了防止害蟲啃食農作物,將高毒農藥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所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刑法》規定,該罪為行為犯,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判決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本案中胡某的教訓提醒廣大種植戶,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使用農藥,尤其是不能濫用或超限量使用劇毒、高毒等農藥。除此以外,違法使用農藥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及以下兩種罪名:一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