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第2570號公告所列的《農藥登記試驗范圍和項目表》,試驗項目有所增加,這些項目成為試驗機構申請試驗資格的項目內容,是否意味著今后登記要求也需要提交這些試驗項目呢?請大家予以關注!
產品化學部分:增加列入了產品質量檢測試驗、儲存穩定性試驗。
毒理學部分:增加列入了神經毒性試驗(急性神經毒性、遲發神經毒性)、內分泌干擾作用試驗、微生物致病性試驗增加了細胞培養試驗、暴露測量試驗(家用衛生殺蟲劑暴露量測試試驗和田間施藥者暴露量測試試驗)。
殘留試驗:增加了代謝試驗(動物代謝和植物代謝)。
環境毒性試驗:增加或明確了的項目為浮萍生長抑制試驗、穗狀狐尾藻毒性試驗、捕食性天敵急性毒性試驗、土壤微生物影響(氮轉化法)試驗、鳥類繁殖試驗、魚類早起階段毒性試驗、大型?繁殖試驗、蜜蜂幼蟲發育毒性試驗、家蠶慢性毒性試驗、蚯蚓繁殖毒性試驗、魚類生命周期試驗、水生生態模擬系統(中宇宙)試驗、蜜蜂半田間試驗。微生物農藥:鳥類毒性試驗、蜜蜂毒性試驗、家蠶慢性毒性試驗、魚類毒性試驗、?類毒性試驗、增殖試驗。
環境歸趨試驗:增加或改變要求、說法的試驗為土壤吸附試驗(高效液相色譜法)、農藥在水中的分析方法驗證試驗、農藥在土壤中的分析方法驗證試驗、土壤好氧代謝(先前叫“降解”)試驗、土壤厭氧代謝(先前叫“降解”)試驗、水-沉積物系統好氧代謝(之前叫“降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