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實驗室規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以下簡稱GLP)是一個管理概念,涵蓋了實驗室試驗的計劃、實施、監控、記錄和報告等組織過程及條件要求,其原則要求實驗室機構在為國家管理部門提供數據而進行的化學品評價和其他與人類健康及環境保護有關的產品的實驗過程中必須遵循GLP準則。其目的是提高試驗數據的質量和正確性,以便確定化學品和化學產品的安全性。1978年12月美國GLP出臺,成為世界上第一部最為完整的GLP規范,1981年GLP準則在OECD成員國中實施。美國環境保護署(EPA)于1980年和1983年分別頒布實施了《聯邦殺蟲殺菌滅鼠劑法》和《農藥GLP規范》之后,農藥田間GLP才得以開始實施,目前GLP準則在歐、美、日等OECD成員國中得到普遍運用。
國內GLP起步較晚,直到1994年才第一次出臺GLP規范,首先在醫藥方面進行推廣,農藥試驗GLP始于2005年,先后認可了8家農藥殘留登記GLP試驗單位,當時的GLP研究都主要集中在實驗室的建設方面,之后才逐步開始田間GLP研究。2007年出版的《農藥登記殘留田間試驗標準操作規程》為目前國內農藥殘留田間試驗的主要標準。2014年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的推動下,國內農藥殘留田間GLP試驗才真正開始。
筆者通過四年農藥殘留GLP田間試驗的學習與實踐,對GLP的田間試驗形成了一定的認識。總結了《農藥登記殘留田間試驗標準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標準操作規程”)與GLP田?間試驗的一些異同,以期為國內農藥殘留GLP田間試驗的發展提供參考。通過對農藥殘留田間施藥進行對比,發現標準操作規程與GLP田間試驗在施藥方面存在以下異同。
用藥量、噴霧器和噴霧要求方面異同。
標準操作規程以小區實際面積為基礎,計算出小區施藥劑量及用水量,直接進行稱量;GLP以小區實際面積為基礎,計算出小區施藥劑量及用水量,并在此基礎上保證施藥量有富余,再依據以上結果稱取藥液量。標準操作規程沒有對噴霧器有明確的要求,在小區施藥時要求均勻噴霧兩遍以上;GLP對噴霧器有嚴格要求,包括噴霧器的壓力、霧滴的均勻性等,都有明確的說明,在試驗小區只噴藥一遍。
藥液富余及施藥一遍的意義在于:標準操作規程雖然要求對小區施藥兩遍以上,但不能解決噴霧器中藥液量將近用完時碰到的以下幾種問題:一是藥液量用完了,最后一遍施藥沒有走到小區邊緣,造成一小部分小區面積沒有施藥;二是施藥時,最后一遍噴霧已經完成,噴霧器中還剩余一點藥液,但明顯不夠再完成一個小區的噴霧,導致藥液不能全部施入小區;三是噴霧器中藥液量將近用完時,噴霧器壓力會隨之變化,導致噴出的藥液不均勻,甚至有藥液滴出,導致小區局部濃度過高而影響之后的試驗步驟。在GLP田間試驗進行時,要求配置藥液有一定的富余,而恰好這富余的藥液可以解決以上問題。
藥品運輸、稱量和記錄方面的異同。
標準操作規程對農藥的田間運輸沒有特別的要求,在農藥稱量方面對儀器等有要求,記錄稱量農藥重量或體積,記錄加水量;GLP在此基礎上要記錄稱量農藥的儀器,如有必要還需進行校準,并需要對農藥運輸中的溫度進行監控。標準操作規程與GLP在記錄小區面積。作物長勢等客觀條件時的要求基本相同;在GLP的田試記錄中,對施藥時間有單獨的記錄,而標準操作規程中只對時間進行籠統的記錄。其意義在于,標準操作規程沒有嚴格的時間連續性,當試驗做完之后,田間試驗人員可以后補記錄,甚至對記錄進行修飾來滿足試驗要求;GLP對時間有嚴格的記錄要求,試驗人員只能試驗當天完成記錄,很難后補試驗記錄,這樣致使田間試驗更貼切實際,使田間試驗人員真正投人到田間試驗當中。
人員要求方面的異同。
標準操作規程中未提到田間試驗對人員的要求,但在準則記錄表格中體現需要兩個以上人員的參與GLP對人員要求更嚴,必須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但在人員數量上沒有明確的要求,因此,不同國家對人員數量上要求也不相同,在美國等大多數國家有兩人以上進行田間試驗,而在德國等歐盟國家則認為如果試驗人員有足夠田試能力,可單獨進行農藥殘留田間試驗。
對GLP人員要求更高,這樣的優勢在于,有經驗的田間試驗人員能夠準確判斷作物的種植時間和生育期,并以此為依據決定田間試驗的施藥和收獲時期,并列入計劃書中,避免田間試驗施藥提前或滯后而脫離實際。施藥提前導致在收獲時期采收的作物樣品還未成熟,達不到計劃書對采收樣品的要求;施藥滯后不僅影響作物的正常收獲,而且還有可能帶來更高的農藥殘留風險。如水稻田間試驗,北方的一季稻和南方的晚稻,水稻收獲時期可以很長,農民根據自己的需要設定收獲時間,其收獲時間差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但這一個月已經不是水稻的成熟期,而是水稻的一個晾曬過程,水稻的正常生育期已經完成,如果以此為依據來判斷水稻的收獲期而推算水稻的施藥時間,其結果肯定會導致水稻稻殼和稻谷上面的農藥殘留量超標。
質控方面的異同。
標準操作規程沒有明確質控檢查的細則,只有農業部監督抽?和每3年一次的資質復評審作為監督,田間試驗質控依賴于試驗人員的職業道德;GLP田間試驗有單獨的QA部門進行檢查和評審,并根據計劃書對試驗進行監督。而作為專業QA人員,必須曾經是非常有經驗的相關試驗人員。專業QA對試驗過程的檢查,既能督促田間試驗按計劃書的要求完成,也能判斷試驗階段是否符合實際要求。
綜上所述,雖然標準操作規程對農藥殘留田間試驗的要求較完善,能夠指導并完成國內農藥殘留登記田間試驗,GLP田間試驗的內容也都有涉及,但是,標準操作規程與GLP田間試驗仍有細微的差別,具體體現在更詳細的技術要求環節和時間的連續性,使農藥殘留田間試驗的數據更具有真實性和可溯源性。不僅如此,GLP更注重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經驗。
眾所周知,農藥登記殘留田間試驗是殘留試驗的源頭,田間試驗沒有做好,之后的分析試驗也將失去意義,直接影響到農藥標準的建立,致使部分能使用的農藥因此而不能登記,直接造成農藥廠家的損失,也縮小了農民在使用農藥時的選擇面,間接造成農業生產方面的損失。因此,農藥殘留田間試驗在農藥殘留登記試驗中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是農藥生產、使用和出口大國,促進我國農藥GLP管理體系和農藥GLP實驗室的建設,是農藥管理和形式發展的需要。然而,由于對農藥殘留田間試驗的重視不夠,忽視其技術性,導致農藥殘留田間試驗從業人員積極性不高、技術人員不穩定,甚至有的殘留田間試驗人員因費用等各種原因,并沒有真實地去做田間試驗,從而使得農藥殘留GLP田間試驗難以執行。因此,我國農藥殘留GLP田間試驗運行,需從思想上提高認識,使從業人員愿意參與到其中來;從經費上給予支持,使從業人員能夠穩定地學習并執行GLP要求。這樣才能更快更好地促進農藥殘留GLP田間試驗在國內的發展,促進我國國內農藥殘留田間試驗標準化,促進國際互認,從而擁有更大的國際市場和廣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