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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經營先證后照還是先照后證

       日期:2017-12-21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148    評論:0    

      廣東、廣西等地多個農資零售商來電咨詢,《農藥管理條例》實施后,農藥經營辦理的程序,是先申領工商營業執照,還是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此外,對一般農藥經營主體是否有限制和規定?除公司、企業法人外,個體戶能否經營農藥?

      經營許可證須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加快與推進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銷商和零售商的培訓也在如火如荼地開展。

      不過,有參加完培訓的農資經營者反映,目前各地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流程與要求均不統一:有的地方工商部門,要求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才能申領工商營業執照;有的地方農業部門,卻要求先申領工商營業執照,才能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也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干脆在觀望……因為涉及工商和農業兩個部門發證,他們之間沒有協調好,讓廣大農藥經營者無所適從。

      廣東省農藥協會有關負責人透露,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者須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而這個代碼是申領者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才獲取的。因此,農業部門要求農藥經營者先辦營業執照,再辦經營許可證的流程是正確的。

      而《農藥管理條例》配套規章之一《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明確,“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

      為此,筆者咨詢了廣東工商部門,有關人員明確表示,農藥經營者申領到了營業執照,就有一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然后按農業部門規定去辦理經營許可證。

      廣東省農藥協會有關負責人說,對于掛靠其他單位的農藥經營者,比如目前掛靠當地供銷社進行農藥經營的農資零售店個體戶,則不能單獨辦理經營許可證,要由掛靠單位辦理。

      農藥經營許可不在前置審批之列

      農藥經營在工商登記時是否需要前置審批?

      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出《工商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號)指出,將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分批清理部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嚴格規范登記程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

      此外,國發[2015]11號文件也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筆者在國家工商總局查閱到最近一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是:2017年8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出《工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號),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再次進行了調整和公布,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遵照執行(詳見文件)。

      對照此新目錄,目前全國僅保留了28個在工商登記時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而農藥經營許可并不在新目錄范圍內。因此,按照這個通知要求,意味著農藥經營申請工商登記時不需要前置審批,可以先申領農藥營業執照,再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對此,廣東工商部門有關人員明確答復,根據最新規定,農藥零售屬于后置審批的事項,農藥經營者可先向當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再向農業部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但是,根據有關要求,農藥經營者在辦理工商登記后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如果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經營者需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最后才能正式經營農藥。

      個體戶是否能夠辦理營業執照?

      此外,還有農資零售商反映:個別地方工商部門規定,個體戶不能辦理農藥營業執照,只有企業法人、公司等主體才能辦理。究竟個體戶能否辦理呢?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僅對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作出了具體要求,對于農藥經營主體,《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均沒有作出特別要求,這表明不論是個體戶,還是企業法人、公司等均可以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農藥。

      對此,廣東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也答復說,如果《農藥管理條例》沒有明確對經營主體作范圍限定的,個體工商戶是可以經營農藥的。

      此外,廣東省農藥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個體工商戶以后無需再掛靠其他部門,只需根據新條例規定,獲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就可經營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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