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是農業生產最基本最關鍵的生產資料,是科技進的主要載體。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農業發展靠科技,科技的重點在種子。種子是一個特殊的商品,它關系到農民的豐收和社會的穩定。作為特殊商品的種子,為了降低用種風險,在上市前要經過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經試驗、審定、推廣等安全性評價等過程;但種子在銷售過程中種子經營者的素質卻是潛在的可能帶來風險的因素,所以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用種風險,經營者的素質是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
商品種子經各種子公司的經營網點銷售給種子使用者,經營網點遍布鄉鎮的各個角落,這些個體經營者素質不一。種子市場2000年放開以來,當時只有3家公司到現在29家公司,目前市場上雜交玉米品種有160個,雜交水稻品種有125個,終端經營者有的接受了8家公司的委托,品種多、亂、雜現象可想而知,有的網點連種子銷售憑證都不會填寫,更別說建立健全經營檔案;種子管理部門組織的種子業務考試代考想象嚴重;由于經營者的素質較低,不能詳細介紹品種的特征特性和配套良法,無法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銷種時夸大宣傳情況時有發生;終端經營戶因沒開具有效憑證、夸大宣傳、服務不到位出現的種子糾紛由誰負責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六條“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銷售去向等內容”、第三十二條“種子經營者應當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的咨詢服務,并對種子質量負責”、《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代銷種子的種子經營者銷售種子時,應當出示備案登記證明,并向購種者出具有效憑證。”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并沒對終端經營者的素質作任何要求,但在經營種子時,種子銷售者不具備相應的素質條件,在銷售種子時無法出具銷售憑證,使得其所經營的品種無可追溯性,無經營檔案可查;種子經營者缺乏必要的專業理論基礎知識,不能詳細提供品種特征特性,還可能為推銷品種夸大宣傳等,更談不上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一旦出現種子質量糾紛不好處理。針對種子終端經營者的素質,建議(一)修改《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加上種子經營者應該具備農業技術學校的有效證明。(二)種子管理部門必須做好崗前培訓,嚴格管理,不允許代考。(三)種子企業也要做好培訓,介紹所經營的品種的特征特性。
種子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以農民的利益為重,樹立農民利益無小事的觀點,接受種子部門的管理,提高素質,更好的為農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