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惠州市農業局獲悉,根據國家新修訂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8月1日起,農藥經營將全面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對于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仍然經營農藥的,農業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要求經營單位必須采購有生產許可證并且檢驗合格的農藥,同時還要求建立采購、銷售臺賬等,此舉將進一步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有利于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說,該局將從本月起開始受理惠州市行政區域內有跨縣設立分支機構的農藥經營單位的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在近期開始受理轄區內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