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有關要求,提醒農民朋友在購買農機產品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時間”限定。
一、40日限定
①三包有效期內產品發生故障,修理者應當自送修之日起40日內排除故障并保證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產品損壞的,修理者負責為農民賠償產品本身的損失,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②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如實記載;銷售者應當憑此據免費為農民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修理者追償。
二、15日限定
①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農民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應當按照農民的要求負責換貨或者修理。
②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換貨后15日內發生故障,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③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以外的產品,換貨后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三、7日限定
三包有效期內,對于農民的三包要求,銷售者應當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超過7日未作答復,或者未按答復意見處理,或者處理不符合本規定的,農民可依據本規定自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包括通訊費、運輸費、1至2人車船費和住宿費,修理費、更換零部件費)由銷售者承擔。
四、5日和2日限定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季節出現故障,在服務網點范圍內屬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應當于2日內予以排除,屬不易修理的故障,應當于5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范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負責,在售出時與農民商定。
一、40日限定
①三包有效期內產品發生故障,修理者應當自送修之日起40日內排除故障并保證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產品損壞的,修理者負責為農民賠償產品本身的損失,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②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如實記載;銷售者應當憑此據免費為農民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修理者追償。
二、15日限定
①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農民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應當按照農民的要求負責換貨或者修理。
②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換貨后15日內發生故障,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③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以外的產品,換貨后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三、7日限定
三包有效期內,對于農民的三包要求,銷售者應當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超過7日未作答復,或者未按答復意見處理,或者處理不符合本規定的,農民可依據本規定自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包括通訊費、運輸費、1至2人車船費和住宿費,修理費、更換零部件費)由銷售者承擔。
四、5日和2日限定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季節出現故障,在服務網點范圍內屬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應當于2日內予以排除,屬不易修理的故障,應當于5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范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負責,在售出時與農民商定。